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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設辦醫療機構單位或個人向縣衛生局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報告,并填寫《醫療執業登記注冊書》,應提交:
1、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2、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3、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4、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5、普通設備清單和藥品種類清單。衛生局自受理申請日起四十五天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派出人員到現場考察核定,由承辦人或經辦人提出意見,報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合格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合格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自受理申請日起四十五天內。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份收費45元。
二、申辦醫療機構的條件
1、單位或個人申辦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符合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符合博羅市醫療機構設置規范;
(3)醫院與同類醫療機構距離不少于2公里,門診部與同類醫療機構距離不少于1公里,診所與同類醫療機構距離不少于0.5公里;
(4)總投資診所不少于5萬元,門診部不少于10萬元,醫院每張床位不少于20萬元;有滿足執業需要的注冊資金。
2、申辦門診部以上的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資格證書;
(2)身體健康且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3)至申請日止,5年內未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
(4)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齡:男性不超過70周歲,女性不超過65周歲;
(6)非在職人員。
3、申請設置個體診所,除應當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2年以上;
(2)在二級以上醫院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戶口的人員除具備(2)外,職稱必須是副主任醫師以上。
4、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不得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不得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2)正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人員;
(3)在職人員(包括停薪留職人員);
(4)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直接責任人員;
(5)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6)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滿5年的醫療機構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7)患傳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