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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機構名稱為:行政區域名稱+字號+培訓中心(培訓學校)。
2、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的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含縣)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3、教育機構名稱前應冠以教育機構審批機關所屬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名稱前冠以市轄區的名稱或地名時,應當與所在市的行政區劃名稱連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復解放前的舊校名,因特殊情況需要的應報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二、場所要求
1、校舍要求:有符合教育教學要求、安全衛生標準且獨立使用的校舍。培訓中心教學場地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開展青少年課外輔導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訓學校校舍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租賃校園、校舍的,培訓中心或培訓學校租賃期不少于3年;培訓機構的場地用途不能為廠房或住宅,開展青少年課外輔導的,樓層不高于5層,全為小學生的不高于4層。
2、設施設備:有滿足專業教學需要的實驗、實習設施、設備。培訓中心教學設備總值不少于10萬元;培訓學校教學設備總值不少于30萬元;外語培訓必須有南沙區室一間,配備20個以上南沙區設備;電腦培訓的電腦室必須配備30臺以上電腦;培訓學校有滿足體育活動需要的運動場地和體育器材。
3、教育培訓機構的分教點,按不低于培訓中心設置標準設置。
舉辦者提出申請、遞交申請設立材料→區民辦教育管理科受理→民辦教育評審委員會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畢后,舉辦者要重新提出正式設立的申請。符合條件的,以書面形式作出批準的正式設立的決定。→區教育局頒發辦學許可證→區教育局將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