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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確保公司正常運行,規范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僵局和保障股東權利的基礎。
公司自治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原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主決定公司的諸多事項。現代公司從股東構成到治理架構及人員組成越來越復雜,運用法律賦予的章程自主約定事項,是股東實現公司治理目標的重要方式。
公司法中最經典的一句話非這句莫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中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授權性)規范并舉,其中強行性規范一般只能嚴格遵守,但任意性規范卻為股東們提供了結合自身需求靈活設計惠州模式的機會。
往往有很多創業者都不大重視公司章程,以為只是個手續而已,但章程作為公司“憲法”級文件的重要性,被越來越多的創業者所了解,并希望充分利用授權性條款設計最適合自己的章程。
小編整理了公司法中授權性條款,并一一列舉出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具體可自行約定的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第十二條 經營范圍: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2、第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3、第十六條 對外投資貨對外擔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 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4、第二十八條 股東的出資額: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5、第三十八條 其他股東的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6、第四十條 定期股東大會的召開: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7、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通知股東的時間: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8、第四十三條 行使表決權的依據: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9、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喝表決程序: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10、第四十五條 正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有限責任公司) :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是不一樣的。
如“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而“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股份有限公司)
11、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12、第四十七條 其他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13、第四十九條 其他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14、第五十條 其他經理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行使下列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5、第五十一條 執行董事職權: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6、第五十二條 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17、第五十四條 其他監事會、監事的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18、第五十六條 其他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19、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出資額: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20、 第七十一條 職工代表在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中的比例: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 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1、 第七十二條 股權轉讓: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2、 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
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3、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董事、高管的禁止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 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4、 第一百六十六條 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的時間: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25、 第一百七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聘用解聘的決定權: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26、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解散: (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 (一) 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 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7、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百一十七條 其他高管: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
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