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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財務人員還是不太明白,發票是不是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公司可以按照發票金額繳納印花稅嗎?如果你有問題,讓我們一起學習。
開具/收到的發票能否作為印花稅的應稅憑證?
答:沒有。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讓;營業賬簿;財政部確定的權利、執照和其他稅收證明。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合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合同法》等有關合同法律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證書是指各種名稱的協議、合同、契約、文件、確認書和其他證書。根據《合同法》第二條,合同是主體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及其他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貨物購銷、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收付款項。
綜上所述,發票只是一張收付憑證,不具有合同性質,不能作為經濟合同或合同性質的憑證,因此不能作為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公司不能按照發票金額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