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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申請經營業務貸款,但利息費用(超過500元)通過股東個人賬戶扣除,銀行表示不會向個人開具發票。企業如何扣除稅前利息費用?
答:企業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借款,然后再借給企業經營。該業務屬于個人股東與企業之間的貸款業務。企業需要先向個人股東支付利息,然后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支付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應當遵循真實、合法、相關的原則,憑證應當真實反映支出與企業直接相關。以上與個人股東的借款關系有關。
因此,企業上述利息支出需要以個人股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作為支付憑證進行支付;否則不能稅前扣除。此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向個人股東支付貸款利息時,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