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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屬于旅游服務業,成立于去年11月。去年開始的進項稅加抵扣政策適用嗎?如果適用,現在公司處于籌建期,投入可以加、減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提供生活服務銷售額占銷售總額50%以上的納稅人,可加計15%扣除增值稅。
同時規定,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內銷售額達到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實行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旅游服務公司屬于生活服務業,可適用加學分政策。但公司尚處于籌備階段,在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情況下,不符合四項服務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要求,不能享受增值稅加減政策。企業有3個月的銷售收入占銷售額50%以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才能從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