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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并已簽訂借款合同。如果股東在納稅年度結束時未能償還貸款,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會被視為分紅和納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扣繳義務人通過扣繳義務人經常項目將應由納稅人支付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給個人,所得所有人有權隨時支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從利息、股息和紅利中收取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內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的,在納稅年度終了后不予償還, 且不會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未歸還的貸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分紅,按利息計收。
向公司借款的股東可以做以下會計處理:
1.借錢時:
借款:其他應收款。
貸款:銀行存款。
2.應計利息時: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
信用:財務費用。
3.支付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方: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
4.本金償還:
借:銀行存款。
貸方:其他應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