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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將施工電梯出租給其他公司,并配備相應的操作人員。過去,我們習慣按“建筑服務*機械租賃費”開具發票。但目前甲方要求我單位按建筑服務*工程服務開具發票,稅率為9%。這張發票合規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及輔助服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提供經營者的,應當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此外,根據《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第四章,在劃分建設工程一般設備安裝的設備材料時,將電梯作為施工設備。
因此,如果貴公司與運營商租賃施工電梯,將按“施工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說明》附件1的規定,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和裝修,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的安裝,以及工程作業的其他經營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維修服務、裝修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其中,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或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安裝或安裝與建筑物連接的各種設備或柱子、作業平臺,以及各種窯爐、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綜上所述,允許你公司通過提供租賃施工設備和提供作業人員的方式開具“施工服務*工程服務”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