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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租用廠房時,一次性收取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的租金,2020年12月收錢,但尚未開具發票。請問如何確認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答: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以預繳方式提供租賃服務的,其納稅義務自收到預繳款項之日起發生。
因此,企業一次收取的租金收入雖然沒有開具增值稅發票,但已經發生納稅義務,需要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收入的實現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確認。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和《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使用權的企業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承租人應當支付租金的日期確認為收入的實現。其中,交易合同或協議約定租賃期限為跨年期且租金一次性預付的,出租人可按照《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相匹配的原則,在租賃期內分階段將上述確認收入統一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綜上所述,由于企業涉及除夕并一次性收取,因此企業可以在租賃期內分期或一次性均勻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