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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粉絲在后臺向丁丁鳥提出了一個問題,稱在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不知道涉及的捐贈稅如何扣除,今天就給大家詳細解答。
問:在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涉及捐贈的個人所得稅如何扣除?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捐贈用于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收入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用于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是指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將其所得用于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和貧困地區。
捐贈金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捐贈后申請退還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立法精神,個人獲準稅前扣除的對教育等公益事業的捐贈,屬于當期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未支付的捐贈余額,不得轉入其他應納稅所得額項目和后續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額進一步抵扣,當期捐贈也不得從上一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追溯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對公益事業的捐贈金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從公益捐贈發生當月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公益捐贈發生在2019年1月,則應在2019年1月計算扣除本人應納稅所得額;其次是應納稅所得額的全額計算,即扣除公益捐贈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可扣除的標準按應納稅所得額乘以30%計算,超過30%的按30%扣除,不超過30%的按實際發生扣除。而不是先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捐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