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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異常憑證”和“虛開發票”的范圍:
“例外證書”的范圍:
自2021年2月1日起,“異常證明”范圍執行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
1.納稅人未開具或者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在丟失、被盜的稅控專用設備中上傳的;
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未按規定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審核比對中發現“不一致”“缺失”“無效”的;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的嫌疑;
5.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逃(失)漏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異常抵扣憑證且符合下列條件的,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
1.異常憑證的進項稅額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的70%(含)以上;
2.異常憑證累計進項稅額超過5萬元。
對于未申報抵扣、未申報出口退稅、未制作轉進項稅異常憑證的納稅人,所涉及的進項稅不計入異常憑證進項稅計算。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8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
“虛開發票”的范圍: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所有發票應當一次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
2.“異常憑證”和“虛開發票”的稅務處理有什么區別?
“異常憑證”的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增值稅進項稅額未申報抵扣的,暫不允許抵扣。除另有規定外,已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當轉出。
2.出口退稅未申報或已申報但未辦理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照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轉移進項稅額;適用增值稅免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申請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追回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退稅款。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而在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執行。
3.消費稅納稅人以購進或者委托加工的消費品為原材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抵扣原材料已繳納消費稅的暫不準抵扣;已申報扣除的,沖減當期允許扣除的消費稅,當期扣除不足的,補繳稅款。
4.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并已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在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必轉移進項稅額,收回已退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納稅人逾期未提交核銷申請的,逾期后按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處理。
5.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有關規定的,可以繼續申報抵扣或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可以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8號)第三條。
“虛開發票”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假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報金額超過一萬元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其在深圳注冊的公司的工藝產品。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虛開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發票、為自己虛開發票、為他人介紹發票的行為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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