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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免稅,抵稅,出口退稅后的生產企業是自營或者委托外貿企業出口自產商品的,所取得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各地的做法各有不相同,一些當地企業被征收企業所得稅,有些地方不征收企業所得稅,那么,企業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是否應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財政資金管理費用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 151號深圳注冊公司 無注冊地址,以下簡稱財稅[2008] 151號)第1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除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歸還外,應當計入企業的總收入。本條所用的“財政資金”是指政府的財政補助,補貼,和其他有的貸款貼息,以及其他類型的專項財政資金,包括直接扣除增值稅和各種退稅權利。但不包括企業出口退稅款。據此,增值稅出口退稅不是財政資金。
那么,增值稅出口退稅屬于哪種資金?財政部會計部編制的(企業會計準則2018)第17章政府補貼概述中第一節中解釋:“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政府補貼。根據相關稅收法規,對增值稅出口貨物實行零稅
率,即出口環節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稅,同時還退回出口貨物前一環節的進項稅。
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因此進項稅額是可抵扣項目,反映在企業預付款的性質上。增值稅出口退稅基本上是政府和企業提供的資金,而不是政府補貼。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稅出口退稅是政府在退還企業預先出口貨物時征收的進項稅。它不是企業獲得的額外收入,也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入。因此,企業增值稅出口退稅不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