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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注冊合伙企業時,都覺得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一樣的,都有一個法人代表。但當你實際開始注冊時,你就會發現你前期準備的一系列資料,有一部分既然沒有地方給你填,還有一部分你不清楚怎么填。
在實際生活中,合伙企業是指各在訂立合伙協議后共同出資經營、享有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所產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那么,合伙企業有法人代表嗎? 合伙企業沒有法人代表。合伙企業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樣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職務相當于法人代表:作為區別于法人與自然人的另一種民事主體,合伙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毫無疑問,合伙企業是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經濟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獨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從而體現其權利能力。 但由于它是一種社會組織,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從事某種行為,故其行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為來體現。為此,法律規定或
合伙協議
約定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是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即是企業代表人,他或他們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活動,其行為對企業產生法律的后果。 合伙是一種共同經營關系,它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由若干經營者組合在一起,作為一個整體與第三人形成法律關系。 因此,在共同經營的業務范圍內,每一個合伙人對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都應視為全體合伙人亦即全體合伙企業的意思表示,除合伙協議委托部分合伙人執行事務而不參加執行的合伙人外,每一個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對外部都有權代表合伙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