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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和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概念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執行事務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職務相當于法人代表。
1、執行事務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執行事務合伙人;
2、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事務的權限源自于全體合伙人之委托授權,執行事務合伙人與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內的全體合伙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委托法律關系,該等委托法律關系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則的約束;
3、在普通合伙人人數超過一名的情形下,全體合伙人理論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亦可委托超過兩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
二、法人分類是怎樣的?
法人的重新分類是《民法典》重點和亮點之一,《民法典》對法人分類的概念和體系進行了突破和創新,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大類。
《民法典》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四類,后三類又統稱為非企業法人;西方國家民法典多采用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基本分類。《民法典》沒有采納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分類方法,而是總結我國既有的立法經驗,采用了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分類方法,同時,專設“特別法人”一節,對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惠州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等作出規定。
三、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區別是什么?
區分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意義在于其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程序及國家對法人所進行的規制不同。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設立的依據不同。營利法人通常要依據特別法而設立,如根據《公司法》而成立公司,而非營利法人大多要依據民法的規則設立。
2、設立的原則不同。對于營利法人的設立一般采取準則主義,而非營利法人一般采取許可主義。
3、設立的目的不同。區分這兩類法人的重要標準在于是否實現社員本身的利益或者說是否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4、法人的能力不同。營利法人可以廣泛從事各種營利活動,而非營利法人只能從事非營利活動。
5、組織形態不同。營利法人原則上只能采取社團的形式,但也有特殊的一人公司存在,而非營利法人可以采取社團,也可以采取財團的形式。
事實上,普通民眾不了解執行事務合伙人這很正常的,如果是法人代表的話想必大家就更加熟悉一些。只不過合伙公司跟其他公司的性質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差別,所以才將合伙公司的法人代表稱之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存在要建立在先成立的公司法人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