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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板在打算注冊公司的時候就是比較糾結,我該注冊合伙企業還是有限責任公司?那么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到底有什么區別呢?一起來了解下吧
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一、出資人數不同
1、對于普通合伙企業應該由2個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2、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二、出資方式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外,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 30%。
三、注冊資金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法》沒有對合伙企業作出注冊資金的要求。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四、責任形式不同
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即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五、內部治理結構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不舍專門機構,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每個合伙人對企業事務執行享有同等的權利。
2、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分離的,公司設有嚴密的組織機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分別執行不同的職權,公司股東一般不直接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
六、企業行為依據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行為主要受《合伙企業法>和《合伙協議》約束。2、有限責任公司:行為主要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約束。
七、企業權力機構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法》并未對合伙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予以明確,原則上合伙企業事務由合伙人共同決定。
八、企業決策機構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為其決策機構,九、企業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原則上,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2、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以上就是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想必知道自己需要注冊什么樣的公司了,如需了解更多注冊合伙企業,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祥情歡迎致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