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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末企業購買商標權,價款已支付,無形資產已確認當期,將于當月攤銷。但如果今年還沒有取得該項業務的發票,該項無形資產的攤銷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等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的,企業可以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暫按賬面金額計算;但是,在最終結算時,應提供有效的成本和費用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應當在當年《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證明。
因此,如果企業在當年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期末結算期末(即明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發票,則該無形資產的攤銷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屆時將需要加稅;但如果在此時間之前取得稅前扣除證明,企業可以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