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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定制商品房的合同,購房款已經支付。該房屋也已納入我們的資產,但產權并未變更給我們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誰應該繳納財產稅?
答: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人繳納。業主不在物業所在地的,或者物業未確定的,由物業保管人或者使用人支付。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確定產權如何征收房產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426號),原則上房產稅由房屋所有權人繳納。對于房屋開發公司出售的房屋,不在會計賬簿中記錄和核算,購買人尚未取得產權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暫繳房產稅。
綜上所述,雖然你公司尚未取得該房產的產權,但該房產已納入資產并投入使用。如果房地產開發公司已經出售了房產,并且不再在會計賬簿中記錄和核算,那么你的公司作為房產的使用者,需要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