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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年收入達到個稅起征點,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有的公司實行“年底雙薪”(十三薪),那么個人所得稅應該怎么交呢?
雙薪應該在年底全額征稅嗎?
年終雙薪是指企業按照勞動合同和工資制度,向員工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十三份工資)。年終必須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年度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規定,年度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職工年度經濟效益和對職工年度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向職工支付的一次性獎金。
在性質上,除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外,企業支付的其他形式的報酬在性質上屬于獎金。所以“年終雙薪”也應該是一種獎金形式,可以歸類為全年一次性獎金。
年末重復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實踐中,“年終雙薪”的計算需要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年底只有雙倍工資,沒有年終獎等一次性獎金。
年終雙薪可按年度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計算,也可按計劃計算,不選擇年度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可并入綜合所得和當月工資中,“年終雙薪”可除以12,根據其商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既有年終雙薪,也有年終獎等一次性獎金。
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第三條規定,該計稅方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每個納稅人只允許使用一次。因此,其中一項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計算,另一項在發放當月并入工資薪金稅。當然,根據計劃,年終雙薪可以和年終獎合并,納稅可以按照年度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