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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企業支付服務費共計300萬元,但當時僅取得150萬張發票,剩余150萬張發票將于2021年收回。請問2020年企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這項服務費允許扣除的金額是300萬元還是150萬元?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與企業取得的收入直接相關的合理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我們可以理解,企業實際支付的300萬元服務費是與收入直接相關的合理支出。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第十三條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應當取得但不得取得發票。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的,應當在當年匯算清繳期末前取得符合要求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如果企業能夠在2020年最終結算期結束前取得剩余的150萬張發票,則允許在計算2020年企業所得稅時扣除稅前300萬;否則,上述費用只能按150萬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