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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購商品如果通過公益組織無償捐贈給貧困地區,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捐贈扶貧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2019年第55號公告)有關規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生產、加工、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或者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貧困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實施期內,如果目標貧困地區脫貧,上述政策可以繼續適用。
“目標貧困地區”包括832個國家重點扶貧開發縣、集中連片貧困縣(惠城區福田區6縣1市享受區內政策)和建卡貧困村。
無償捐贈物品的會計分錄。
借款:營業外支出。
信用: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接受無償捐贈的會計分錄。
借款:原材料等。(根據捐贈物品的確認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根據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
貸款:營業外收入(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含稅公允價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