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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由于擴大市場、擴大銷售收入等原因,企業發生費用和傭金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由于企業類型、經營性質等不同。,對手續費和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比例的要求不同。為幫助納稅人做好匯算清繳工作,邊肖結合稅法相關規定,通過小案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扣除條款劃分為五大行業。具體內容和特殊要求如下:
1.一般企業傭金費用稅前扣除。
2021年,某化妝品制造企業與經銷商簽訂品牌代理銷售協議,推廣新產品。協議規定,經銷商負責區域內新產品的推廣和銷售,化妝品生產企業支付經銷商銷售收入8%的傭金。2021年經銷商實現銷售收入2500萬元,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傭金200萬元,取得相關合法有效票據。那么,最終結算時,化妝品生產企業會如何調整納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和傭金支出,不超過下列規定的計算限額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業:限額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中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代表等)。).
除稅法對保險、代理服務、電信、房地產等行業的手續費及傭金費用扣除有特別規定外,本條規定適用于其他企業。因此,化妝品生產企業可稅前扣除的傭金限額為2500 * 5% = 125萬元,超過2000-1250 = 75萬元的限額,不能稅前扣除,應作為增稅處理。
二、保險公司傭金支出稅前扣除。
2021年,某財險公司保費收入5500萬元,發生符合稅法規定的費用1500萬元。公司可以稅前扣除的傭金費用是多少?
2021年某壽險公司保費收入4700萬元,發生退保等符合稅法規定的費用1200萬元。公司可以稅前扣除的傭金費用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保險企業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
人身保險企業應當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可以稅前扣除的限額為(5500-1500)* 15% = 600萬元;
壽險公司稅前可扣除的限額為(4700-1200)* 10% = 350萬元。
三、代理服務業傭金支出稅前扣除。
證券公司主要從事證券經紀、證券自營、證券投資咨詢和證券交易。2021年,公司證券代理服務收入3200萬元,支付手續費1700萬元。那么,公司發生的手續費如何稅前扣除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三條關于從事代理服務企業經營成本稅前扣除的規定:
對于從事代理服務且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及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深圳商品房能否注冊為公司(含手續費及傭金費用),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證券公司可以支付全部稅前扣除的實際手續費1700萬元,不受扣除比例的限制。
4.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
某電信企業成立于2021年12月。2021年,由于拓展市場、開發客戶的需要,電信企業與代理A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代理A為公司開展了開發客戶、推廣市場等一系列活動。2021年,電信企業盈利2000萬元,向甲方代理人支付傭金100萬元,公司支付上述發生的全部傭金進行稅前扣除。那么,202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電信公司應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規定:
在開發客戶、拓展業務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電信企業需要向經紀人、代理人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超過企業當年總收入5%的實際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所稱電信企業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限于電信企業通過委托銷售電話接入卡、電話充值卡等方式開發客戶、拓展業務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因此,電信企業在納稅時應注意不超過本年度企業總收入5%的那部分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于開發客戶、拓展業務過程中委托銷售電話接入卡、電話充值卡產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范圍不能擴大。
五、房地產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
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港澳臺獨資公司,注冊資本2億元。主要從事住宅、公寓、商業設施及配套設施的開發、建設、出租和銷售。2021年公司實現銷售總收入2.16億元,其中委托海外香港母公司銷售豪華別墅獲得5000萬元,公司向海外香港母公司支付手續費750萬元。公司取得境外母公司在香港開具的發票,稅前全額扣除手續費。公司的稅務處理是否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其產品的,企業向境外機構支付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得超過委托銷售收入的10%,并據實扣除。
因此,按照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手續費為5000 * 10% = 500萬元,超過標準的250萬元手續費應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增加。
特別關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以下要求需要特別注意:
1.企業應當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者個人簽訂代理協議或者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和傭金。
2.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不得稅前扣除。
3.企業向有關證券承銷機構支付的發行股票的手續費和傭金,不得稅前扣除。
4.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和傭金費用計入返點、業務提成、返點、入場費等費用。
5.企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分期扣除,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6.企業支付的費用和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約定的金額,應當如實入賬。
7.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的計算分配表等相關材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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