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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21〕32號),自5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由17%和11%調整為16%和10%。國家稅務總局在解讀本文生效時間節點時強調,所謂從5月1日開始,是指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前的,適用17%、11%的原稅率,并按原稅率開具發票;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后的,適用調整后的16%和10%稅率,并按新稅率開具發票。因此,確定5月1日后開票適用原稅率還是新稅率,關鍵在于判斷開票方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實踐中,以下三種銷售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第一,采用預付款的銷售方式。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四)以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當在貨物發出之日進行。如果預付款在4月30日之前支付,貨物在5月1日之后交付,納稅義務將在5月1日之后發生,發票將按新的稅率開具。但是,如果預付款已經開具發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稅率不能改變。5月1日后解除銷售合同的,應按原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如A公司同意向B公司收取預付款,4月30日前收到預付款,但未開具發票,A公司5月1日后發貨,故A公司應在5月1日后按新稅率開具發票。但如甲公司應乙公司要求在4月30日前開具發票,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只能按原稅率開具發票。
對于生產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器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的銷售,或者提供租賃服務,稅法規定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之日。因此,只要出票人在4月30日前收到預付款,即使銷售行為發生在5月1日后,仍需按原稅率開具發票。
二、采取賒銷和分期付款的方式銷售。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貨物采取賒銷、分期付款的方式銷售,納稅義務發生在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因此,如果應稅行為發生在4月30日前,開票人需要根據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是在4月30日前還是5月1日后來判斷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在前一種情況下,即使5月1日后實際收到貨款,出票人也必須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后一種情況,按新稅率開具發票,納稅人在4月30日前提前收到貨款的,仍按原稅率開具發票。
比如C公司同意賒銷貨物給D公司,D公司在4月30日前付款,但D公司因故在5月1日后付款,C公司仍按原稅率開具發票。
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征收日期的,稅法規定,貨物發出或者應稅行為完成的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因此,只要出票人在4月30日前已開具貨物或提供服務,就需要按原稅率開具發票,不再考慮實際收款時間。
第三,采用代銷的銷售方式。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按照委托人在深圳注冊多少的公式計算,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到代銷清單或貨款之日。因此,無論實際銷售情況如何,開票方如果在4月30日前收到代銷清單或貨款,都要按原稅率開具發票,否則可以按新稅率開具發票。但根據稅法規定,未收到寄售清單和貨款的部分,以寄售貨物發出之日為180天。因此,如果貨物交付日期在4月30日之前180天,即使沒有收到發貨清單和付款,開票人也應按原稅率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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