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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稅〔2014〕109)股權收購有一般性稅務處理,有特殊性稅務處理。 除符合一般性條件外①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②且收購企業在改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股權收購可以特殊性處理。
股權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原則是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是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也就是說原計稅基礎是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基本原則,由于企業在會計上是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處理的,因此稅收上的處理與會計上的處理存在一定的差異。 在特股權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下“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取得股權注冊深圳實業有限公司的要求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采取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方式,股權支付部分暫不確認所得,只對非股權支付部分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收購企業和被收購企業股東再轉讓其取得的股權時,則按照原計稅基礎作為成本扣除,而不是公允價值扣除。
實際上,這種特殊行稅務處理方式是在企業轉讓股權時,將重組中尚未確認的股權支付所得在后期進行征稅,也就是說,采取該方式并不會使得企業少繳納稅款,只是延遲了企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企業來說,實質是遞延納稅的一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