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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個人獨資)。如果其中一部分人虧損了,個人所得稅應該如何計算?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規定實施范圍的通知》(國〔2001〕84號)第一條規定: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均為獨資企業,年末匯算清繳時,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匯總其投資的所有企業的營業收入作為應納稅額。這樣就可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年度經營收入的應納稅額。然后,根據每個企業的營業收入占所有企業營業收入的比例,可以分別計算每個企業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各企業的σ營業收入。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
企業應納稅額=應納稅額×企業營業收入/各企業σ營業收入。
企業應納稅額=企業應納稅額-企業預繳稅額。
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條例》(財稅〔2000〕91號)。
附件1:第十四條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收入彌補。下一年度收入不足的,可以逐年覆蓋,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補償。
因此,投資者單獨設立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資企業。如果有企業虧損,由于這種情況下虧損是不能跨企業補償的,只需要匯總盈利企業的應付收入,根據你公司匯總計算納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