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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企業成立時,在職職工人數不超過30人。但隨著公司的發展,今年在職員工已經超過30人,不再享受按規定免繳剩余保險費的政策。那么,剩余保險費應該從當年還是次年開始計算呢?
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2019年第98號公告)第四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從業人員30人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保障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一年度聘用殘疾人人數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之差的乘積計算繳納。
因此,企業在計算本年度應繳納的剩余保險費時,應按上年度在崗職工人數計算繳納。由于企業上一年度在職職工人數未超過30人,本年度企業仍可享受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優惠待遇,只需在計算下一年度應繳納的剩余保險費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