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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第九條規定,在退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一)因納稅申報、檢查、補充、評估、調整等原因導致最終留抵稅額發生變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最新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中的最終留抵稅額確定。
(二)納稅人在同一報告期內既申報免稅又申報退稅的,或者納稅人在申報退稅時存在未獲得稅務機關核定的免稅、退稅金額的,可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稅務機關核定免稅、退稅金額后的最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末的抵扣稅額確定。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額,是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第15欄“免征、抵減、退還的退稅額”中,經稅務機關當期核定但納稅人尚未申報的退稅額。
(3)納稅人同時存在增值稅欠稅和期末留抵稅額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最新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的期末留抵稅額,扣除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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