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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勞動合同時,為什么要我同時簽競業限制協議?你不信任我嗎?”剛進入職場,頭腦還比較新鮮的新人,千萬不要過度關注深圳注冊公司查詢網。競爭限制也叫回避和避免競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嚴格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的條款,保護彼此的權益,這恰恰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體現。
競業限制起源于民法的代理制度,后來演變為現代公司法的最高代理形式——董事制度。換言之,競業限制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經理競業限制制度。為了防止董事、經理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公司利益,各國公司法都規定了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雖然法律上對普通員工的競業限制沒有明確規定,但每個企業都會將這一制度延伸到可能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商業秘密的人。所以,如果企業和你簽訂了限制競爭協議,可能只是說明你的重要性。
什么是競業禁止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是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為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而訂立的協議。主要用于規定員工離職后在特定期限和區域內不得在競爭性公司工作或從事競爭性經營活動,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標的、范圍、地域、時間、補償費及其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
什么時候需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一般用于企業與有保密業務的勞動者之間,用于明確勞動者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義務。
競業禁止協議的特點是什么?
1.競業禁止協議以良好的保密制度為基礎,其存在的前提是商業秘密的存在。
2.主體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實際上是指知悉本單位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未接觸過本單位商業秘密的普通員工無需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作為雇主,要求所有員工都遵守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是沒有意義的,實際上是無法追究的,會導致巨額的經濟賠償。此外,用人單位應做好證據收集和保存工作,如有爭議,需證明勞動者知悉企業商業秘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因此,對于未接觸過本單位商業秘密的普通員工,無需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被強制簽字而不簽字的勞動者,可以在離職后申請仲裁,認定協議無效。)
3.競業限制協議的時效期限不得超過2年,范圍和地域應當合理,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4.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公平合理的競業限制補償。
也就是說,如果你加入了一家大型的企鵝網絡公司,不小心成為了高級經理,那么在未來兩年內,你將無法加入其他有競爭力的網絡公司,也無法成為其股東或顧問。
如果你加入會發生什么?
具體處罰取決于競業限制協議的具體規定。常規處罰可能包括股票無效行權,可能會被追繳收益,也可能需要支付巨額違約金!
對于大型互聯網企業或創新型企業,股票期權不僅可以歸高管和高級技術人員所有,也可以歸普通員工所有,因此受競業限制協議約束。
不過,不必過于擔心,因為競業限制協議也應該規定對被限制的員工給予豐厚的補償。即公司從員工離職后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期間起,按照競業限制期間向員工支付合理的競業限制補償。也就是說,離職后兩年內在家里度假就能拿到一大筆錢!豐富而自由,世界那么大,是為了學習和充電,還是為了四處看看,看看自己的心情!
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1.競業限制的范圍和區域應當合理,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自身情況限定與其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區域。
2.勞動者應特別注意競業限制的區域、范圍和時限,警惕雇主的任何擴張。
3.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競業禁止人員前往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類似產品、從事類似業務,或者自行創業生產、經營類似產品、從事類似業務的期限,通常不得超過2年。
4.用人單位宜結合自身情況、行業現狀、國內外慣例、勞動者知悉商業秘密及相關知識產權的深度、勞動者個人素質等綜合確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宜一刀切。
5.甲乙雙方應做好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工作。
6.競業限制協議中,勞動者應當注意單位未支付補償費的事實,這也是違約,可以請求違約金。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認定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1.員工離職后,用人單位應按月支付補償金。在實踐中,有些企業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提前向員工支付工資,并與工資一起支付,這樣企業不僅支付了成本,實際上也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
2.沒有片面的權利或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合理的賠償金,勞動者就會不自覺地遵守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就會省小錢,招致大損失。
3.補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確定,根據限制程度、時間經歷、崗位、技能、行業影響、工資水平、雙方意愿等綜合因素確定。實踐中,一些地區對競業限制規定了補償標準,企業需要根據規定確定補償費用。
4.《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按月支付。作為勞動者,要注意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行為。限制期屆滿后,企業同意員工一次性支付的,該協議無效。
5.通過第三方銀行支付,避免勞動者以未獲得經濟補償為由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有哪些法律風險?
1.發生爭議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證明商業秘密存在的責任和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因此有必要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
2.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絕不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使企業無法達到維護證據、商業秘密和合法權益的預期目的。
3.競業限制協議糾紛產生后,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定性:
A.原單位是否有商業秘密;
b .新企業與原企業是否從事相同或相似的行業,兩者之間是否存在明顯的競爭;
C.行為發生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不得超過2年;
d .原單位是否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
4.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應當承擔的損失賠償費用的確定,一般按照約定支付。
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有什么區別?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所附的義務。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都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競爭限制是基于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協議。沒有約定的,不需要承擔限制競爭的義務。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人不得泄露商業秘密,重點是不能“說”。競業禁止的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在競爭單位工作,也不能自己競爭,重點是不能“干”。
(3)保密義務勞動者的義務僅限于保密,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利。競業禁止義務不僅限制了勞動者泄露秘密,也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要重得多。
(4)保密義務一般持續時間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會存在。競業限制期限短,最長不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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