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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新冠肺炎因不可抗力原因退運貨物出口的有關稅收規定公告如下: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申報出口的貨物,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不可抗力,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內以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如果在出口時征收了出口稅,將退還出口稅。
二、符合第一條規定的貨物,已辦理出口退稅的,按現行規定補繳退(免)稅增值稅和消費稅。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條規定的退運貨物申報進口時,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非稅收入手續的,應當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繳納稅款(未退稅)的證明。
4.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發布之日止,對符合第一條要求的退運貨物征收的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予以退還。其中,深圳注冊子公司未申報扣除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需要多長時間的,應提前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導致出口貨物退貨未扣除增值稅、消費稅證明》(見附件),并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已申報扣除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只向海關申請退還已征收的進口關稅。進口收貨人應當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五、符合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貨物,進口收貨人應當提交退貨原因的書面說明,證明其是因新冠肺炎疫情中不可抗力原因退貨的,海關應當根據退貨情況及其說明辦理上述手續。
六、本公告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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